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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烧车泄愤,危害公共安全! --王某因放火罪被依法逮捕
时间:2023-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王某因与齐某感情纠纷,心生怨愤,为了打击报复,2023年4月9日,王某来到齐某所住小区用之前偷配的钥匙打开家门偷走齐某车辆钥匙,当晚9时许,王某翻越围栏进入小区,窜至齐某车辆停放处,打开车后门,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在座位上,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车辆发生爆炸,后永济市消防救援大队及时赶到将火扑灭。4月15日,王某被永济公安局抓获到案。

【检察履职】

永济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放火罪提请我院批准逮捕,我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因私人泄愤,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区,通过投放汽油放火烧汽车,所烧车辆紧挨居民楼,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放火罪。近日,我院依法对王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

火是不可控制的,一旦失火完全无法预料会造成哪些损害,在遇到吵架争执或者其他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意气用事,切忌用武力解决或者其他方式报复,否则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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