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盗窃不知悔改,纠集他人传授开锁技术
检察机关依法追诉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首起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件
被告人郭某2008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8年减刑释放,2020年又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1年2月刑满释放。出狱后,郭某先后到浙江、山东打工,但均因好逸恶劳,不愿吃苦受累而未能坚持。2021年12月初,郭某回到家中无所事事,因自己具有技术开锁的技能,准备重操旧业,但又害怕被抓再次判刑,就想到将开锁技术传授给他人,由他人直接实施盗窃,自己负责开车,一旦被发现能够及时脱身。后郭某便纠集自己服刑时结识的狱友娄某到自己家中向其传授开锁技术,并提供开锁工具、材料等让娄某在自己家的防盗门上多次进行练习。娄某掌握开锁技术后,郭某开车拉上娄某及另一狱友梁某到夏县、盐湖、永济多次踩点,并在永济一小区实施了盗窃。当年12月中旬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2年3月,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郭某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敏锐发现郭某还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公安机关可能存在遗漏起诉罪行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再次讯问了郭某,郭某避重就轻,辩解自己不会开锁,只是让娄某用多把钥匙试着开锁。承办检察官结合娄某的供述,向郭某释法说理。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郭某向检察官供述了向他人传授开锁技术的详细过程,并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日前,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以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该案是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多年来办理的首起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检察官提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行为人明知这种传授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进行传授的,就构成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要求被传授人实际实施了该犯罪方法指向的犯罪行为。刑法将这种行为界定为犯罪,是因为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因而应动用刑法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