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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例三
时间:2015-06-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2013年12月26日凌晨1时左右,郑某与王某(已治安处罚)等人在本市名吃步行街夜市吃饭时,因琐事同邻桌吃饭的两名女性客人高某、鞠某发生争执,郑某借着酒劲对高某进行殴打,并用啤酒瓶砸高某头部,后被人劝开。经永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郑某赔偿高某损失共计32000元,取得对方谅解。公诉机关指控郑某酒后滋事生非,借酒劲无故殴打他人,且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指(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两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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