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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例二
时间:2015-06-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2013年11月12日,邓某、樊某流窜至永济市,预谋采取“丢钱诈骗”的方法弄些钱花。次日早上9时许,邓某、樊某各骑一辆摩托车窜至本市栲栳镇街上,在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寻找作案目标,发现崔某从邮政储蓄银行取钱出来,骑自行车往回走,便骑摩托车尾随崔某,邓某骑摩托车超过崔某,故意将一些钱丢在路上,樊某骑摩托车过来将钱捡起,以给崔某分钱为由,将崔某带至栲栳村一组门楼处,邓某又骑摩托车过来假装问是否捡了其钱,樊某故意将自己口袋内的钱拿出来让邓某看,随后又让崔某将钱拿出来让他们看,崔某把刚取的19000元钱拿出来让他们看了后,樊某趁崔某不备,将崔某的钱抢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邓某随即也逃离现场。公诉机关指控邓某、樊某抢夺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邓某、樊某二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构成诈骗罪而非抢夺罪。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邓某、樊某犯抢夺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刑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人是构成抢夺罪还是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中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二人虽然在客观方面采取了虚构事实的方法,但被害人并非是“自愿地”交出财物,二被告人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乘其不备,将被害人的财物夺了就跑,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应认定二人犯抢夺罪而非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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