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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9-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和有关法律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我院的科室有:办公室、政治处、案件管理中心、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司法警察大队、纪检监察室和检察技术科、蒲州监察室等。 

我院现有检察人员43名,其中:干部38人,职工5名;班子成员4名,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党组其他成员2人,员额检察官10人,书记员5人,法警4人。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支总计1022.68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支总计减少107.73万元,下降9.53%。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我院反贪、反渎转隶人员工资等减少,同时我院开源节流、勤俭节约减少公用经费支出。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786.7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82.36万元,占比99.44%;其他收入4.4万元,占比0.56%。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994.3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22.36万元,占比72.65%;项目支出271.96万元,占比27.35%。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916.36万元。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减少214.05万元,下降18.94%。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人员转隶,经费减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916.3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60%。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12.13万元,下降10.90%。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人员转隶致使人员工资减少。其中,人员经费594.21万元,占比64.84%,日常公用经费108.60万元,占比11.85%。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我院公共安全支出994.32万元,用于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单位日常运转、办案支出等。较2017年决算减少34.17万元,减少3.32%,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部分人员转隶,经费减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6.62万元,完成预算的21.34%,比上年减少了29.23万元,减少81.54%,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严格控制车辆用途,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6.12万元,占比92.44%,比上年减少29.73万元,减少82.93%。2018年我院不存在公务车购置情况及因公出国(境)。本年度公务接待费支出0.5万元,年初预算0.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比上年增加0.5万元,增加100%。公务接待批次6批次32人,增加原因为公务接待实际变动。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我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108.6万元,比2017年增加25.38万元,增加23.37%。原因是案件数量增多,日常办公费用增加。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7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73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8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8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8年度,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对本部门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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