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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例四
时间:2015-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2013年9月1日下午1时许,毛某前往永济市城市经典小区工地施工,途中因琐事同工友薛某发生争吵,后被人拉开。到工地后,毛某为报复薛某,用工地的一把电锯将薛某左腿锯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薛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毛某赔偿薛某损失,已经取得对方谅解。公诉机关指控毛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经审理后判处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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