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察要闻  |  队伍建设  |  检察风采  |  以案说法  |  财务公开  |  工作报告  |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公诉案例一
时间:2015-06-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2012年12月13日23时许,和某驾驶晋MD9822号轿车沿运风高速从永济往风陵渡方向行驶,车上乘坐周某和付某。行驶至79KM处路段,与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和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2013年1月23日,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四支队四大队认定,和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和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30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检察机关指控和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和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和某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和某在事故发生以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弃车逃离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鉴于和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对方谅解,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判决和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认定是否具有逃逸情节的关键在于看是否在逃避法律追究。本案中,和某在事故发生以后,没有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弃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足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以后逃避法律追究,应认定其具有逃逸情节。

 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本院介绍 检务公开-人员信息
检务公开-联系方式 检务公开-机构职能
官方微信
版权所有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永济市市府西街7号电话0359-8032000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