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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干部帮忙骗补贴 没有谋利也是贪污
时间:2015-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镇干部帮忙骗补贴  没有谋利也是贪污

  身为镇政府水管站办事员的张某,在办理该镇某村移民登记与申报工作过程中,明知该村村干部李某及其亲属不符合移民资格,却利用职务之便,用该李提供的虚假材料为其及其亲属等15人办理了移民登记,帮助李某骗取国家移民补贴款42750元,事后张某收了李某给的1000元“好处费”。虽然张某在该案中只是收了李某的1000元“好处费”,数额不大,但是也构成了犯罪。

  2006年7月,张某担任镇政府水管站办事员,负责办理该镇三门峡库区管理局申报移民补助款的登记与申报工作,该镇某村村干部李某,在协助登记本村移民的过程中,想为自己及家人办理移民手续以领取移民补助,遂找到张某,并向张允诺事成后给其拿些“好处费”。李伪造了其父亲、母亲、本人及兄弟姐妹是移民的虚假资料并报给张某,张某明知该资料系伪造,又将该资料上报给市水利局移民办,遂为李某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等15人办理了移民登记。事后李某给了张某“好处费”1000元。自2007年12月至2011年3月,李某及其亲属共计骗取国家移民补助款42750元。

  检察官说法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事先共同商议后,明知李某提供的移民资料不符合登记上报条件,而予以核实上报,造成李某骗取公共财产的事实,属于共同贪污犯罪。至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收了李某1000元“好处费”,数额虽然不大,但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张某在与李某的共同贪污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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