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员出庭作证 确保庭审实质化
近日,由我院公诉科提起公诉的许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永济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时,公诉人申请办案交警出庭作证。这是我院今年办理的第二起申请侦查员出庭作证的案件。
2017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运风高速行至34km+200米处时,车辆左后轮胎面脱落,使车辆失控驶出路面,发生交通事故,致同车何某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许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且车辆失控后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许某某对死者家属和伤者进行了经济赔偿,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事故是由左后轮胎整体脱落所致,属不可预见的原因,系意外事件,所以被告人无罪,不应负刑事责任。我院公诉人多次和被告人及辩护人解释,均无果,遂申请办案交警出庭,让其从专业的角度向法庭予以说明。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依次向交警发问,交警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认定的依据等逐一向法庭进行了说明、解释,最终在法庭辩论环节,被告辩护人改变了其之前无罪辩护的意见,对被告人作罪轻辩护,此次审判最终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
从书面的“情况说明”到侦查员出庭作证,不仅是形式上的改变,更是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实质化进程的有益探索。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员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强化公安机关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引导侦查员主动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增强公诉人出庭公诉、指控犯罪的能力和水平。